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新的证据”,是指以下情形:
(一)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含: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;当事人确因客观缘由没办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,经人民法院准许,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没办法提供的证据。
(二)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含: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;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,二审法院经审察觉得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。
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,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。
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,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;二审无需开庭审理的,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。